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4月20日起施行近日重庆市政府官网公布了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明确了出租车驾驶员应该具备的条件,乘客乘车的规定等。其中,遇到
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4月20日起施行近日重庆市政府官网公布了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明确了出租车驾驶员应该具备的条件,乘客乘车的规定等。其中,遇到不打表计费,不出具客运票据,强行拼车等情况,乘客可以拒付车费,管理办法将于4月20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于网络图片来源于网。
1、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护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5座以下的小型客车。
规划、公安、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价格、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制订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第五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出租汽车市场。
2、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是指经营者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以下小轿车。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福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出租车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市公安交通、规划、财政、物价、环保、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应当作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